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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八大职场用工恶习将成历史
发布日期: 2007-12-19 浏览次数:  次 www.znhr.com
        日前,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首次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对职场产生的影响发出警示称,八大职场用工恶习必将成历史。

  恶习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恶习2:企业自定规章制度

  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非要征得职工、工会的同意,企业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劳动合同法》将这一程序由单方行为变为双方行为。

  恶习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规避补偿金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恶习4: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恶习5:提供房车设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像以前那样以为员工办户口、提供住房或车等为借口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

  恶习6: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恶习7: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恶习8:终止合同不作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向市民解读《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以解除劳资双方的误读。

  误读1: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程序合法,且实体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违背。

  误读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不能终止,而是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

  误读3:订合同只是企业与职工的事。工会应当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提出意见。

  误读4:不能收押金但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担保。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误读5:求职应聘不能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比如“你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想要孩子”等。

  误读6:企业可以随意裁员。《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企业只有在破产重组、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四种情况下,才可以裁减人员。且裁员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裁员方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来源:zn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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