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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7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 2007-6-20 浏览次数:  次 www.znhr.com
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据悉,正式实施之前,新的残疾人税收政策已经在广东、深圳、重庆等10个省市试点,效果明显。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之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现行的只限于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 

  另外,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但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和“工伤证”的“六残”人员不在此扶持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如纳税人可享受多项优惠税收政策,如既是残疾人,又是下岗再就业,可以自己选择最优惠政策,但不可累加执行。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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