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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 新路程
深圳立法加大对欠薪企业惩处力度
发布日期: 2008-1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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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将开始执行。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这部特区法规进一步加大了对欠薪企业的惩处力度,在处置因劳资矛盾引发的停工事件时还将采取“冷静期”制度,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当中的多项举措都是全国首创。

针对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欠薪企业的处罚手段有限、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该条例规定,深圳将实行劳动关系信用惩戒制度,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依法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用人单位一旦上了信用“黑名单”,5年内不允许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不给予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5年内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

条例还借鉴美国和我国香港特区的有关规定,设立了停工事件谈判及政府发布恢复正常秩序命令的制度,即“冷静期”制度。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因劳资矛盾而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等问题,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时,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等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针对建筑行业欠薪频发的问题,条例规定,在建筑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

条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休息时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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