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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落实《就业促进法》有关办法
发布日期: 2008-3-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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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失业者只要不挑不拣保证有工作

今年是《就业促进法》实施第一年,深圳市近期计划出台落实《就业促进法》的有关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

    就业乃民生之本,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是我市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助理巡视员蔡焕行昨天介绍,我市近期计划出台落实《就业促进法》的有关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她表示,此次招聘会是今年春节后深圳市举办的首场面向户籍失业居民的专场招聘会,年内劳动保障部门将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和爱心企业举办多场免费招聘活动,帮助户籍困难失业居民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只要有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劳动保障部门都能保证让他实现就业。

    蔡焕行还透露,深圳近期将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实现灵活就业,并进一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建立长效机制,计划联合零售业、药品业等用工需求较大的行业协会,定期收集行业内企业的岗位信息,向失业人员发布。失业人员可根据这些信息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免费的岗位培训后上岗。

    据了解,近年来,深圳全面实施积极就业政策,通过制定落实就业再就业责任制、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等多项措施,促进了居民就业。去年全市64%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共帮扶600多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全市户籍居民登记失业率为2.29%,连续第4年平稳下降,在全国和全省处于较低水平。

答疑

    1、哪些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据介绍,深圳市户籍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①男性50岁以上(含50周岁)、女性40岁以上(含40周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可以获得哪些援助?

    ①公益性岗位优先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人员应聘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正式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就业手续后,在领取工资报酬的同时可获得政府支付的上岗补贴,所在单位可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社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沟通,了解其就业情况,协助解决求职中遇到的困难;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一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可向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申请,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受理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不需公示直接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认定手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认定后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主动进行求职,每季度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不少于一次,并向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告之联系方式及认定后的信息变化情况。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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